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2180,201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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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180號
原 告 陳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帳戶000000000000開戶使用人年籍資料,該帳戶申請人吉慕(KUSMILAH MUGIHARJO為印尼國人),此有該公司108年4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79571號函附申請書及護照影本乙紙在卷可稽。

又吉慕已於93年8月7日出境,此亦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5月15日移署資字第1080056981號函附吉慕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一○八年六月十三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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