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詹登群
被 告 伍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