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2978,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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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9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申仲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其尚積欠原告民國107年8月6日至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4日至107年12月4日之電費合計新臺幣16619元等情不爭執。
被告另辯以: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無力清償云云,業經原告當庭拒絕,並請求依法判決,是被告仍應依約履行前揭債務。
是原告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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