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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被 告 名崧玻璃行
法定代理人 詹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崧玻璃行間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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