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17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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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17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林金山


被 告 李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9日簽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102年4月11日起至107年4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自106年5月11日起即未清償本息,原告屢經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今尚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述之金錢債務。
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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