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250,2019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慧珊
被 告 蘇堇賦


劉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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