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276,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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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吳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6日經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原定108 年9 月30日宣判,該日因米塔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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