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35,2019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蔡中豪
被 告 禹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