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43,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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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王耀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樹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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