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349,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陳奕宏
被 告 劉炫篁即永泉工程行



劉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132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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