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51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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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理勤孝
被 告 張益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話費為新臺幣15,79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債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之回執、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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