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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林鼎鈞
被 告 李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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