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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賴黃月英
被 告 劉堯德(即劉張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堯德為被告劉張寶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張寶玉業於民國107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堯德,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可參。
是應由繼承人劉堯德為被告劉張寶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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