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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俊宏
陳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 │ │ │
├─────┼─────────┼───────────┤
│496元 │自107 年6 月01日起│自107 年07月01日起至10│
│ │至107 年12月24日止│7 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1.15%計算│0.115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自107 年12│自107 年12月25日起至10│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7 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4.16%計算│0.416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 │自108 年01月01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0.832%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703元 │自107 年6 月01日起│自107 年07月01日起至10│
│ │至107 年12月24日止│7 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1.15%計算│0.115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自107 年12│自107 年12月25日起至10│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7 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4.16%計算│0.416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 │自108 年01月01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0.832%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1,167元 │自107 年6 月01日起│自107 年07月01日起至10│
│ │至107 年12月24日止│7 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1.15%計算│0.115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自107 年12│自107 年12月25日起至10│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7 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4.16%計算│0.416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 │自108 年01月01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0.832%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703元 │自107 年6 月01日起│自107 年07月01日起至10│
│ │至107 年12月24日止│7 年12月24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1.15%計算│0.115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自107 年12│自107 年12月25日起至10│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7 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
│ │,按年息4.16%計算│0.416 %計算之違約金,│
│ │之利息。 │自108 年01月01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0.832%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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