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666,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道政
劉育辰
被 告 乙OO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7 年1 月28日1 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 號處,因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致不能安全駕駛之過失,致碰撞訴外人許家瑋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6,765元(即工資1,195元、烤漆費用7,290 元、零件8,280 元)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依法取得代位權。

又被告乙○○事發當時為14歲(92年10月29日出生)之未成年人,而被告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故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應就被告乙○○之前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之金額11,680元(即工資1,195 元、烤漆費用7,290 元、計算折舊後之零件費用3,195 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統一發票、任意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核屬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680元及自追加被告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