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671,2019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詹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4月19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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