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677,2019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蔡峯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