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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松銘
訴訟代理人 張嘉維
被 告 黃冠銓
上原告與被告黃冠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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