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764,201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4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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