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768,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鄭錫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自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併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