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81,2019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 告 陳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鈞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