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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相 對 人 何美花
何艾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美花籍設新北市烏來區、被告何艾萱籍設臺中市北屯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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