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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俊棋
相 對 人 TENOSO AMELIA RHEA REBAY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在臺灣之居留地址為新竹縣○○鄉○○路000號、129 之1 號,工作地址為新竹縣○○鄉○○村○○路0○0 ○0 號,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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