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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李淑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3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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