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黃景清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戴緯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 告 游文仁即金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