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9,201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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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號
原 告 江正忠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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