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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志堅
張寶文
曾炳祥
被 告 呂美華
王林信
王周琴
王俊凱
王啟民
王秋月
王林仲
張王月女
兼 上八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順敬
被 告 王龔蓮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龔珮珍
被 告 龔丕堯
龔冬
呂順欽
王儷蓉
王阿市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王賢
王麗雲
王琇慧
王雅萱
王麗華
王惠民
王宗駿
王叙文
鄒松棋
鄒詩慧
鄒家傑
鄒詩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其中被告「林宗駿」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宗駿」、附表三關於其中姓名「王敘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叙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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