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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00號
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秉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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