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2943,2021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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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以及法院對此案的裁決。最後指出,本裁定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43號

原 告 林金棗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沈福裕
沈蓬裕

沈簡雅(沈長政之繼承人)

沈敏娟(沈長政之繼承人)

沈敏媚(沈長政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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