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2990,2020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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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董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樹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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