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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73號
上 訴 人 翁箴穎
訴訟代理人 翁炳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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