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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李柏賢(原名洪端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
原告為承受本件債權之人,自同受上開約定條款之拘束。
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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