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589,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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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隆、洪淑慧、洪王明月、洪淑美、洪振翔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王明月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8年2月20日本院收狀日)前之民國(下同)107年5月17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鍾瑞蘭之除戶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洪王明月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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