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小騎士運動協會漢克pushbike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亞全腦語文補習班即陳美雲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其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中華民國小騎士運動協會漢克pushbike」,而原告所附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所載公司名稱為「漢克運動行銷」,又依原告所提加盟合約書上記載之契約當事人為「台灣小騎士協會漢克Push Bik-e」,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當事人究係何人,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
故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6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