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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張家綸
被 告 陳玠明
訴訟代理人 連皓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2,2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後縮減其請求為333,476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6日15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台65線快速道路往國道11.5公里處時,因行駛不慎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即受告知人甲○○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因該車輛所受損害已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之程度,原告即依保險契約給付受告知人甲○○保險金412,230 元(計算式:保險金額453,000 元x 賠償率0.91=412,230 元)。
另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經估計為333,476 元(即零件242,140 元、工資45,200元、塗裝46,136 元 ),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估價單所載修繕費用賠償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3,4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不否認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認為原告應以實際損失做認定,對估價單沒有意見,主張折舊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理賠計算書、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報廢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核屬實。
而被告就其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乙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又查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係於103 年9 月出廠(推定為9 月15日),有該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故原告承保之上開車輛,自出廠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6 年1 月26日受損時已使用2 年5 月。
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333,476 元(即零件242,140 元、工資45,200元、塗裝46,136元)一節,有原告提出估價單1 份附卷可稽。
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 分之369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1,58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45,200元、塗裝46,136元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汽車修理費共計為172,923 元(計算式:81,587元+45,200元+46,136元=172,923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2,92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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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2,140×0.369=89,350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2,140-89,350=152,790第2年折舊值 152,790×0.369=56,380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2,790-56,380=96,410第3年折舊值 96,410×0.369×(5/12)=14,823第3年折舊後價值 96,410-14,823=8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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