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672,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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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6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5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8.37計算,如遲延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本金,迄積欠原告本金244043元未為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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