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737,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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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宇涵



上列上訴人李宇涵與被上訴人吳承佑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737 號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又倘上訴人就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即原審訴訟標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全部上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爰一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若上訴範圍不同,請上訴人仍於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算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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