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素蘭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