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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67號
原 告 許正存
訴訟代理人 曹哲瑋律師
被 告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洪碧珠
訴訟代理人 葉芸律師
被 告 翁麗俐
游鳳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6號建物廚房壁排幹管之共用戶是否包含系爭1樓房屋共用,系爭1樓房屋有無獨立排水幹管,以及第一次鑑定報告第8頁與附件九項次一系爭1樓房屋廚房漏水原因修復方法中各層廚房水槽接新排水幹管有無包含系爭1樓房屋等尚有不明,是本件尚有再行函詢鑑定機關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五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一併提出系爭1樓房屋有獨立排水幹管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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