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調,56,2019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56號
原 告 陳亭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叔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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