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調,62,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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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程子勳

相 對 人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新竹市○○路0 段000 號5樓之6 房屋及其座落土地,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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