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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葉文鑫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7年度板小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板小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板小更一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對本院當庭曉諭其追加「著作權」為請求權基礎部分不合法等語存有爭執須另為其他程序上之主張,而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本院10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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