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相 對 人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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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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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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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主文欄(第12行) │
│ │幣參仟玖佰柒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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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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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
├───┼───────────────────┼────────────┤
│一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主文欄(第12行) │
│ │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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