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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成(本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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