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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3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王信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姿儀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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