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偉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