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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厚龍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董厚龍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地號等4筆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
惟相對人董厚德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07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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