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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李璧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璋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發函命其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函文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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