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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周佳輝
代 理 人 許光承律師
複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錦生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周佳輝已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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