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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吳衍璊
相 對 人 張堂敏
相 對 人 李秋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就返還借款一事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綜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證據,本院並無管轄權限;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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